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
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绵阳市专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市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年度具体资助项目和支出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给市知识产权局具体执行,市科技局予以指导。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本市专利代理费资助和专利项
目实施启动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是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
二、专利申请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三、具有当年申请专利所缴纳代理费的凭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经市知识产权局论证通过的在本市实施
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二、对本市或本市某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战略研究项目。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专利代理费资助资金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绵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 缴纳专利申请代理费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金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绵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 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
四、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 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 与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的《绵阳市专利技术实施启动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 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金额,按申请人所实际缴纳代理
费的40%-70%予以资助,具体资助额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及实施前景审批确定。
二、 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金额,根据所资助项目具体情况
确定。当年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年专利资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单位专利申请和开展专利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一次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