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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社会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其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其他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合法经营销售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广告。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商业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专利管理实行统一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企业职能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或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商业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分管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具体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专利管理办法、制度和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涉及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单位涉及专利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对单位涉及专利的相关事务及违反专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协助、配合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专利工作,协助、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第八条   商业企业可根据《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规定选配职工,专职或兼职从事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利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专利商品进货审查、售前审查及广告审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商业企业经营涉及专利商品的,在商品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核准;自行或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经营场所(包括公共及自有)搁置、悬挂、张贴其经营销售专利商品广告之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在审核时,应当要求供货人(包括产品生产厂家或商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资料之一:

(一)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效专利认定证明;

(二)商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出示原件;

(四)由专利管理机关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五)商品所涉及专利的其它证明。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核发现所进货商品、拟上柜或公开销售的商品涉嫌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时,有权做出停止进货、停止公开销售的决定,并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向商业企业质询、举报有关该单位经营行为中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情形时,该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接受质询、举报,并负责向质询、举报者依法做出合理解释或明确的答复,必要时应报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与奖励;对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实施了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商业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企业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职工,有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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