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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服务机构管理、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方面)管理、专利权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专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经费保证等方面予以支持,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专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口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及时申请专利。
第八条 有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九条 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对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不得压制。
第十条 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员工退休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当将有关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资料归还单位。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十二条 对拥有自主专利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指南及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优先推荐其列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等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取得效益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收入的,应当发给其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技术,自主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一年起,在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项目的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以专利权入股的,职务发明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享有不低于该发明入股时所占股份的20%。
引进专利技术,在自主开发、成功投产后,可将投产后3—5年内所得纯收入的5%—15%作为报酬发给该项目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合作方约定。
第十六条 取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3项和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可推荐为科技拔尖人才。
第四章 专利检索和法律状态认定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承担者在申请立项、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完成后,均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所涉及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报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措施,将可申请专利的研究开发成果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使其成为自主知识产权。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在技术或者产品进口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
(一)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的;(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七)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八)其他应当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评估前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验证确认。(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专利资产作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法定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章 专利信息传播利用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业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在当年有效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不得设计、制作或者发布该广告。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的,应当报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从事专利技术贸易、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依法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和其他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印 |